橡膠密封制品標志
來源:深圳市澳佛特橡膠制品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:2015-11-13 瀏覽次數:2275
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密封制品(以下簡稱制品)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的一般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橡膠密封制品,如O形圈、V形圈、旋轉軸唇形密封圈等。膠料用其他橡膠制品可參照使用。
2 標志
2.1 標志內容與要求
2.1.1 標志內容如下:
a. 制品名稱、規格或代號;
b. 制品標準代號;
c. 膠料標準代號膠料代號;
d. 硫化日期;
e. 產品數量;
f. 生產廠檢驗批號和合格印記;
g. 生產廠名或其代號及商標
2.1.2 標志應清晰、醒目、牢固,大小適宜。
2.2 制品的標志
2.2.1 制品的標志應符合
2.1條或有關標準的規定。出口產口和專用產品,可由供需雙方另行制訂細則。
2.2.2 凡宜于在制品上作識別標志時,采用字線和數字,在制品非工作面上進行標志。標志內容一般由產品代號、規格等組成。
2.2.3 不宜在制品上作標志時,應在包裝袋(盒、箱)外表進行標志或在包裝袋(盒、箱)內附具有2.1條標志內容的卡片。
2.3 包裝的標志
2.3.1 每個內包裝(包括小包裝和中間包裝)容器和裝箱容器的外表都應有標志。標志內容應符合
2.1條規定。
2.3.2 如果使用透明事半透明的材料包裝,不在袋(盒、箱)外表標志時,可代之以在袋子(盒、箱)中放入具有
2.1條標志內容的卡片。
3 包裝
3.1 包裝準備
3.1.1 原則上,裝在一個包裝容器中的應當是同批次、同規格的同種制品。
3.1.2 檢驗合格的制品應當是清潔的,不應受到污物、灰塵、油類或潤滑脂的污染。不應在制品上涂防腐劑。應防止金屬屑等尖銳物損傷
制品,不應在制品的任何部位進行捆扎或栓標簽。
3.2 包裝及裝箱的分級與要求
3.2.1 小包裝 3.2.1.1 A級
a. 每個包裝袋(盒、箱)只裝一個制品。
b. 包裝袋(盒、箱)的優先內部尺寸如下:
55mm×55mm;100mm×100mm;150mm×150mm;205mm×205mm; 330mm×330mm;400mm×400mm;550mm×550mm。
c. 如圖1所示,尺寸為255mm以下的相同包裝袋可以頭尾相連形成帶型包裝,也可以在包裝袋密封區中間打上也眼,形成片型包裝。
d. 應當優先使用加熱后便函可使用權包裝袋袋口密封的不透明材料,例如涂覆聚乙烯的牛皮紙,鋁箔/紙/聚乙烯復合材料或不透明的聚乙烯、聚丙烯薄膜。但不得使用聚乙烯薄膜 及含水量有增塑劑的塑料薄膜。單獨使用的聚乙烯、致辭丙烯薄膜,其基本厚度應大于50μm。
e. 包裝袋應牢固封口。
f. 若所需包裝的制品為O形圈,其外徑為來貨330mm和330mm以下時,不應盤卷,直接裝入包裝袋(盒、箱)中。其外徑為330mm以上時可按圖示所示方法盤卷,以減少外尺寸,便于包裝在尺寸較小的包裝袋(盒 、箱)中。盤卷時應小心操作,避免制品本身打結和產生折痕。盤卷后制品的橫向聯合截面不應產生扭轉。如果由于制品幾何形狀(截面直徑和內徑)的原因,使盤卷的圈在裝入袋(盒、箱)后容易散開,應往袋(盒、箱)中填充足夠的填料或用預成型硬紙板等固定,不使制品散開,然后用壓敏膠帶把硬紙板等的四角粘牢固定。但壓敏膠帶不應接觸制品,并且,硬紙板受壓時,不應使制品受壓變形。
3.2.1.2 B級
a. 制品應預先用聚乙烯或聚丙烯薄膜適當包裹或隔離,然生再裝入包裝袋(盒×箱)中。
b. 每個包裝袋(盒、箱)中裝入制品的數量限制就符合下表的要求。
c. 包裝袋(盒、箱)的優先內部尺寸按
3.2.1.1中b的規定。
d. 包裝袋(盒、箱)應牢封口,包裝材料應按
3.2.1.1中d的規定。
3.2.2 中間包裝 3.2.2.1 A級
如有規定或按供方要求 ,若干小包裝在裝箱之前需進一步用中間包裝容器包裝在一起。其質量不應超過 5kg。中間包裝腔作勢容器可以用紙板箱、瓦楞紙板箱或纖維板箱。
3.2.2.2 B級
若無另外規定,不需要進行中間包裝。
2.3 裝箱
3.2.3.1 A級
應采用木箱、木板條加固的膠合板箱或木板條加固的纖維板箱作裝箱容器。裝箱容器應配備箱襯,并牢固捆扎和嚴密封閉,裝箱后的毛重不應超過90kg。
3.2.3.2 B級
a. 除非另有規定,制品應當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裝箱容器裝運。其裝箱應符合運輸方面的規定以及與運輸方式相應的條例 。保證制品被安全運到交貨地點。
b. 當發入同一地點的制品數量較少時,允許將不同規格的制品 裝在同一裝箱容器中,但必須用小包裝或中間包裝反同批次、同規格的同種制品包裝在一起,然后再裝入裝箱容器中,并加以封閉。 c. 當必須將制品與其裝配設備成套裝箱時,制品應保留在原有標志的包裝袋(盒 、箱)中。
3.3 對于膠料,應參照本章有關要求,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裝后,按A級要求裝箱。每箱凈重不超過50kg。
3.2.2.1 A級
如有規定或按供方要求 ,若干小包裝在裝箱之前需進一步用中間包裝容器包裝在一起。其質量不應超過 5kg。中間包裝腔作勢容器可以用紙板箱、瓦楞紙板箱或纖維板箱。
3.2.2.2 B級
若無另外規定,不需要進行中間包裝。
2.3 裝箱 3.2.3.1 A級
應采用木箱、木板條加固的膠合板箱或木板條加固的纖維板箱作裝箱容器。裝箱容器應配備箱襯,并牢固捆扎和嚴密封閉,裝箱后的毛重不應超過90kg。
3.2.3.2 B級
a. 除非另有規定,制品應當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裝箱容器裝運。其裝箱應符合運輸方面的規定以及與運輸方式相應的條例 。保證制品被安全運到交貨地點。
b. 當發入同一地點的制品數量較少時,允許將不同規格的制品 裝在同一裝箱容器中,但必須用小包裝或中間包裝反同批次、同規格的同種制品包裝在一起,然后再裝入裝箱容器中,并加以封閉。
c. 當必須將制品與其裝配設備成套裝箱時,制品應保留在原有標志的包裝袋(盒 、箱)中。
3.3 對于膠料,應參照本章有關要求,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裝后,按A級要求裝箱。每箱凈重不超過50kg。
4 運輸
4.1 在運輸過程中,應防止制品被日光直曬和雨雪浸淋,嚴禁油類、潤滑脂、酸、堿等到有損制品質量的物質接觸。
4.2 裝卸及中轉儲運過程中應妥善操作,若需堆碼裝箱時,就避免由于堆碼過高過重而損壞碼垛下部的裝箱容器及其中的制品。
5 貯存
通常應將制品按規定包裝之后再于貯存室貯存。
5.1 貯存條件
5.1.1 貯存溫度應在此30?c以下,最好在15?c以下,制品至少應距離熱源1m以上。低溫貯存的制品在該溫度下裝卸時應小心操作,避免將它們扭曲。在投入使用前,應于室溫充分停放,使它們的溫度升高到接近環境溫度。
5.1.2 濕度
不應將制品貯存在潮濕的貯存室內。貯存時不應有濕氣凝結。貯存器室相對濕度不應大于80%。
5.1.3 光
制品應當避光,特別應避免太陽光的直射和歙 用具有高紫外線的光源。室內照明最好用普通的白熾燈。
5.1.4 臭氧
貯存室內應不使用任何能產生臭氧的裝置,如熒光燈、水銀蒸氣燈、高壓電器、電動機或其他可以產后電火花或無聲放電的裝置。應隔絕可能通過光化學作用產生臭氧的可燃氣體或有機物蒸氣。
5.1.5 形變
存放的制品不應被拉伸、壓縮或使之產生其他形式的形變。決不允許用細繩。鐵絲等將制品穿栓懸掛。
5.1.6 接觸污染
5.1.6.1 液體、半固體材料
制品在貯存期間,不允許同酸、堿、溶劑及油脂等液體、半固體材料接觸。
5.1.6.2 金屬
制品在貯存時不應與某些金屬,特別是銅墻鐵壁和錳接觸。
5.1.6.3 隔離粉
任何一種隔離粉都不應含有對硫化橡膠有害的組分。通常允許使用權的隔離粉是滑石粉,細料子云母粉。
5.1.6.4 粘合劑
所使用的任何 一種膠粘劑、表面處理劑,都不應對硫化橡膠產生有害影響。
5.1.6.5 容器、包裝和覆蓋材料
任何一種容器、包裝和覆蓋材料,都不應含有對硫化橡膠有害的物質,如環烷酸銅墻鐵壁、雜酚油等。
5.1.6.6 不同橡膠
應避免不同種類或不同配方的橡膠制品相互接觸。
5.1.6.7 生物危害
應注意防止某些動物,特別是嚙齒動物對制品的傷害和污染。應防止某些蟲類或霉菌在制品上生長。
5.2 清洗
制品需清洗時,可以用水和中性洗滌劑進行洗滌。然后在室溫下涼干。但禁止使用研磨劑及三氯乙烯、四氯化碳、烴類等溶劑清洗制品。
5.3 存貨的循環
制品在倉庫的停留時間應盡快可能短。制品應以循序的方式進出倉庫,以便使倉庫中留下的總是最近制造或交付的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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